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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公司职工张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17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2018年春节,张某重金购得一清代花瓶,摆放客厅用于欣赏;并且为该花瓶购买了保险。某日,张某之子在屋内玩耍时不慎碰倒花瓶导致其损毁。张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认为花瓶是张某之子损坏,可以代位求偿。
张某的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张某为弟弟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交纳保费满3年。后张某与弟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故意将弟弟推倒,造成弟弟骨折,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要求: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张某为其弟弟所投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