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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8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8年8月,董事钱某将所持甲公司股份1000股全部卖出。
(2)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8年6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8年10月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3)监事李某于2018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购入甲公司股票5万股,并于2018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4)2018年4月12日,甲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甲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18年4月20日购买甲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