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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17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201412月,王某将其中的5 000股卖出。

22014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2015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案例中,王某担任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因此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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