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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年成为上市公司。2016年1月,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公司。同年3月,甲公司增发新股,委托M证券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0元。承销期满,尚有75万股股票未售出。
2016年6月,甲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回购了本公司5%的股份。2016年10月,甲公司总经理赵某离任。
2016年8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获利20万元。
2017年3月,赵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50%转让给李某。
问题:
董事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对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董事王某的行为不合法。其与甲公司交易所得应归甲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