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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9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

(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剩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2)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如下:

(1)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2)为避免发行失败,本次配售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说明理由。

(2)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①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采取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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