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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以A银行为付款人、付款日为2018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丙公司财务人员孙某。孙某伪造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以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
2018年6月1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
2018年6月15日,丁公司向丙公司发起追索,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并非票据上的真实签章方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丁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若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期限为何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本案中,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真实签章,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不影响A银行签章的效力,A银行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丁公司。
(2)丙公司拒绝丁公司的理由成立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伪造人未从事真实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结合本案,丙公司的签章是其财务人员孙某伪造,丙公司作为被伪造方不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案中,丁公司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自到期日(2018年6月5日)起2年,即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