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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用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有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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