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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2年5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6月3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以支付工程款。经查,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构成违约。纠纷期间,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以支付货款。戊公司对丙、丁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并不知情。

 9月22日,戊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为: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其票据责任已解除。

 于是,戊公司又向乙公司、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以其与丁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远期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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