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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0年10月8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记载“见票后两个月付款”。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

D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合同纠纷、资金不够等,结合本题,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不符合此规定,故甲银行的理由不成立。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结合本题,A公司以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货款退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属于F公司的前手,显然符合此规定,故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3)D公司的背书有效。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公司虽是票据的被背书人,但在转让票据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就并非票据债务人,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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