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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2020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20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20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保证日期为2020年4月1日。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在本题中,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1日,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

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在本题中,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戊,以此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票据债权人戊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不得以伪造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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