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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周某向吴某租赁其名下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1万,后吴某打算将房屋出售,于当年9月1日告知周某,周某未做表示。9月18日,吴某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高某要求周某搬出房屋,周某起诉至法院,告吴某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吴某抗辩如下:
(1)吴某已经将房产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周某无优先购买权;
(2)吴某已经提前告知周某,周某在15天内未做购买表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周某搬出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高某不属于列举的近亲属范围。
(2)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2)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高某无权要求周某搬出房屋。
理由: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