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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 月,甲租用乙的一间门面房经营日用品,双方口头约定,租用期为2 年,每年租金为6000 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2018 年7 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 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 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题乙的房屋经维修后仍有倒塌危险,危及甲的人身安全,甲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