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18年1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

应乙某的要求,丙某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某与乙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某遂直接要求丁某承担保证责任。丁某拒绝的理由如下:①乙某必须先向丙某实现抵押权;②丁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某主张甲某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丁某关于乙某必须先向丙某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某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某与乙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乙某不得主张甲某支付利息。

(2)丁某的主张不成立。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乙某既可以主张丙某的物保,也可以主张丁某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的主张成立。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进入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