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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17年)20159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吴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10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12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1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1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1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理由: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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