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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李某为资助 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2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 12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 8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 8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 12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 8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


解析: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此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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