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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8年发生下列事实:
4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甲公司和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3)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
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甲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通知丙公司,标的物质量视为符合约定,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2)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理由:根据合《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由于标的物质量视为符合约定,应认定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3)20年之内的部分有效,超过的5年无效。
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中20年之内的部分有效,超过的5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