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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0年) 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三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让登记给陈某。双方产生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

(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5)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

(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

(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3)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能否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李某抗辩理由(1)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王某实际交付定金30万元,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已变更,李某的抗辩成立。

(2)李某抗辩理由(2)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3)王某不可以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理由: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向李某购买的是一套二手房,故不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请求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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