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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赁至2016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6年7月偿付。2016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民法典》与担保法律制度。(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2)王某未将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3)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情形可以抵销);(4)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行使,本题属于两个不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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