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陈某与李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关于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2017年)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C


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行为即生效。本题中,债权转让行为生效,对陈某而言,债权人由李某更换为王某,陈某应向王某付款才能发生清偿效力。

进入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