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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丁公司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戊公司办公楼装修,戊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后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戊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戊公司主张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
理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受了10万元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