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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1年1月2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1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1月3日收到甲的函件,犹豫再三,于1月9日晚回函表示愿意购买。由于没有加急处理,乙的回函按照正常投递流程于1月11日到达甲处。因已超过1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另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


解析:

乙虽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发出时间过晚,按照通常情形无法及时到达甲,属于承诺的“迟发”,除非甲及时通知乙该承诺有效,否则应作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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