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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本题中,乙公司7月10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甲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于7月26日到达要约人乙公司,承诺生效该买卖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