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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信件向王某发出要约,3月3日,李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加盖3月5日邮戳发出;3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王某因事外出,直至3月13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 )。
A.3月3日
B.3月5日
C.3月7日
D.3月13日
参考答案:C
解析: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不要求知悉要约内容。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