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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乙某的要求,丙某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某与乙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某遂直接要求丁某承担保证责任。丁某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某必须先向丙某实现抵押权;第二,丁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某关于乙某必须先向丙某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丁某的主张不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丙某)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某)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