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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乙的要求,丙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与乙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遂直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必须先向丙实现抵押权;第二,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乙某主张甲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4章 物权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乙某可以主张甲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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