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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和乙之间“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该约定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本案中,甲和乙之间“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