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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与乙借款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本息中,多少金额的约定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4章 物权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8万元的约定无效。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利息超出36%的部分为4.8万元,该部分利息无效(100-70×(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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