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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达中正确的是( )
A.李四、王五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B.王五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无优先购买权
C.若王五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李四无法主张
D.若李四主张优先购买权,则王五无法主张
参考答案:D
解析: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中,王五和李四都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只是若李四主张优先购买权,则王五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选项D正确,其余选项均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