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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王某、李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王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万元,李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9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20年到期。2019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王某转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20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债务发生争议。下列关于王某、李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20年)
A.王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王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李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AD
解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