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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0年10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M,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21年5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21年2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21年8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知识点:第3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C


解析: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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