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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自己已经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