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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赵某、林某和郑某于2018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赵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20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1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的拒绝。
(2)2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
(3)6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4)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9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甲企业又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承担全部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法。
理由: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赵某拒绝承担全部债务不合法。
理由: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不合法。
理由: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