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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个人欠李某50万元,无力偿还。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的财产份额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
D.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的权利
参考答案:B
解析:
“不得代位,不得抵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类似于直接代位行使权利,选项A、D错误;可以以收益清偿,可以请求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