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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张某、李某准备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有:(1)甲公司和张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为普通合伙人;(2)甲公司以厂房作价出资,张某以劳务出资,李某以现金出资;(3)张某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张某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