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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B、C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C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由A和B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执行甲企业事务,并由甲企业每月支付报酬5000元;甲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甲企业的盈利在乙未缴纳出资前全部分配A和B。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有关B参与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被视为B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的5 000元报酬?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甲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A和B?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视为B在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的5 000元报酬。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甲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A和B。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