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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是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李四因个人购买小汽车欠乙汽车专卖店3万元。乙汽车专卖店因与甲企业签订装修合同,欠甲企业装修款5万元,已到期。甲企业在向乙汽车专卖店催要款项时,乙汽车专卖店主张抵销李四欠其的3万元货款,甲企业汽车专卖店就债的清偿产生了分歧。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2020年)
A.乙汽车专卖店可以主张抵销李四欠其的3万元货款,向甲公司清偿剩余的2万元货款
B.乙汽车专卖店可以代位李四在甲企业中行使合伙人权利
C.乙汽车专卖店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万元货款
D.乙汽车专卖店可以自行接管李四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李四退出甲合伙企业
参考答案:C
解析: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主张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