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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0年3月,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其提供了担保。
2020年5月,王某私自将合伙企业一台设备卖给不知情的钱某,钱某支付了10万设备款,并取得该设备,张某、李某的得知后要求钱某立刻归还设备,钱某拒绝返还。
2020年8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方某借款5万元,并私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15%的财产份额质押给方某作为债权担保,张、王得知后要求方某立刻解除质押担保,方某以自己并不知晓李某的行为未经张、王二人的同意,且财产份额属于李某个人所有,李某有权处分为由拒绝解除质押担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结合本案,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