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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21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21年10月,该合伙企业与丽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丽丽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丽丽公司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丽丽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丽丽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丽丽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