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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1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21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21年10月,该合伙企业与丽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丽丽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丽丽公司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丽丽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3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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