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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 000元买了一台食品加工设备,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想把自己所占份额的50%按10 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以8 0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 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9 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理由为自己是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优先于外部购买人购买。如果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转让
参考答案:B
解析: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外部购买人以高于内部合伙人价格购买,非同等条件,且没有约定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