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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6年1月成立,从事电器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万股,持股10%,系甲公司第5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张某的弟弟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9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8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2018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8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
2019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9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属于甲公司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所以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