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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19年7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万股,反对票为400万股。
(2)2019年10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万股、反对票为600万股。
(3)2019年12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事项(1),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900万股,赞成票(500万股)超过了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