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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题目中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