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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蔡某、李某、张某、赵某、孙某5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蔡某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余股东各占10%。
(1)蔡某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张某担任公司董事,由张某的同学陈某担任监事;
(2)甲公司董事张某曾于2015年因挪用财产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8年刑满释放;
(3)甲公司董事长蔡某曾担任A公司董事,A公司由于蔡某的个人责任于2016年吊销营业执照;
(4)2021年2月,李某因急需用钱,请甲公司为其向B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甲公司遂召开股东会,其中蔡某、张某、赵某投了赞成票,孙某投了反对票。
(5)2021年6月,赵某拟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刘某,书面通知了甲公司的其他股东,蔡某同意而其他股东反对,甲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6)2021年9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拟对转让公司唯一一幢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作决议,孙某投了反对票,其他股东均同意,该决议通过。孙某随即要求甲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
(7)2021年12月,董事长蔡某挪用甲公司资金炒卖期货失败,导致甲公司款项无法收回,损失惨重。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陈某对蔡某提起诉讼,陈某表示拒绝。李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并退出公司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孙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并退出公司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本题中,孙某就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了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