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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为2年

C.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监事,任期为2年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3/4以上同意


知识点: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C


解析: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没问题;(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章程约定2年没问题);(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l—2名监事(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监事的法定任期为3年(公司章程约定2年不行);(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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