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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有权主张甲在实际交付土地使用权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参考答案:对
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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