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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23年)2019年8月1日,陈某、魏某、刘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别为10%、20%、30%、40%。陈某和孙某均以货币足额繳纳了出资;魏某认缴2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2022年8月1日前缴清;刘某伪造出资评估报告,以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在作价出资时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

2023年1月5日,由于魏某经多次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甲公司股东会作出了解除魏某股东资格的决议,魏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力向乙公司支付40万元货款,甲公司请求刘某补足其出资差额20万元。

甲公司送又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费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魏某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是否有权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的请求。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陈某有权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费任。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有权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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