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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题库(2800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2015年11月,公司成立后,李某即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完成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办理完成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得行使表决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法院应如何进行认定?若李某于2016年12月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李某自何时享有股东权利?



知识点: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①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自2015年11月起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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