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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马某、孙某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马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孙某以个人姓名作价出资14万元。
(2)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公司依法于2011年3月1日成立,后经发现,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作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张某为了公司成立后货源充足,曾以自己的名义与B商贸批发公司订购了一批商品,该批货物已经运至A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并开始使用,但尚未支付价款。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付款,认为商品已经运至A公司的仓库,应该由设立后的A有限责任公司付款。A公司主张合同是张某订立的,与公司无关,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张某、马某以现金和实物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孙某以个人姓名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