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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参考答案:BD
解析:
选项A、B: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丙对乙越权代理一事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丙对乙超越代理权一事是知情的,并非善意相对人;选项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本题无证据表示丙存在恶意(知情≠恶意),也无证据表示6 000元售价损害甲的合法权益,不界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属于滥用代理权。